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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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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 第一条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第六条、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计征比例、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单位或个人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责任单位(企业)或责任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