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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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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和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围垦河道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围垦河道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围垦河道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