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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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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核发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
      职权依据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审批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审批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经审查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3)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相关听证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

3.决定: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对重大项目应报请厅长决定是否提交厅务会议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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