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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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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备案
      职权依据

1.《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条)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责任主体兵团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予以指导。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完成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3.事后监督责任:通过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