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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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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裁决
      职权名称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职权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及侧,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实现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受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责任主体兵团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的,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不予受理的,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2.调查阶段责任: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政笔录,执政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供应商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投诉处理程序与结果合法合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