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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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职权名称 |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 
|  责任主体 | 兵团外侨办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各师侨办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通过确认的,领取归侨、侨眷证。 未通过确认的,书面通知提供材料单位。 4.送达责任:通知报送材料单位领取和发放证件,并在本级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  | 

 公网安备 66010002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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