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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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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职权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主体

兵团环保局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监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调查处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