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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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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职权依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第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责任主体兵团环保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4、送达责任:及时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等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