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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1268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4-25
标  题: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4-26
主 题 词: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中的导向作用,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兵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紧紧围绕兵团职责使命,立足人才强兵团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优先发展,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完善多元化、差别化的评价机制,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兵团履行好“三大功能”,发挥好“四大作用”提供有效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聚焦目标,服务发展,激励创新。聚焦发挥好兵团特殊作用,深入实施人才强兵团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兵团向南发展战略,着力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吸引和集聚专业技术人才在兵团干事创业,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遵循规律,突出导向,科学评价。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把握特点,破解难题,分类推进。把握不同地域、领域、行业、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特点,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破解现行职称制度和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统筹谋划、分类推进、重点突破。

——更新理念,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牢固树立识才、爱才、用才、容才、聚才的理念,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着重解决制度体系仍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仍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到2020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层级设置、评价标准条件修订等改革任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体系,建立以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职称分类评价机制,使兵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引领作用更加明显。

二、 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新闻出版、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取消和调整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兵团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逐步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提高相关待遇,稳定专业人才队伍。

(六)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相应条件后可直接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对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初级、中级职称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政治标准,德才兼备。坚持把政治表现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实际表现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要标准,突出政治品格,强化社会责任,坚守政治底线。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政治表现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国家标准、兵团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硬性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外语和计算机知识,通过相关考试的可适量折抵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获得地(师)级以上奖项或由师市以上单位采纳并推广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分析报告等,均可视同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继续完善工作量表评价办法,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兵团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援疆人才、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十)完善向南疆和基层倾斜的职称政策。探索推行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南疆、服务基层经历与职称评审挂钩机制。对在南疆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对南疆一师、三师、十四师所属团场,其他四类地区以上团场以及边境团场论文不作硬性要求,最大限度地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根植南疆、扎根基层。在南疆地区、团场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一年。继续推行到基层支医、支教和科技特派员与相应职称评聘挂钩机制。赴南疆参加“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连(村)工作、学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支教工作和驻连管寺管委会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南疆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兵团团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连官、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职称评审。

四、 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一)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完善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办法,简化申报、认定程序,认定高级职称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积极推行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现场技术水平测试等多种评价方式,继续推行和完善量化赋分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二)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兵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兵团辖区内的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健全和完善“双师”制度,建立院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的“立交桥”。在兵团工作的对口援疆省市、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三)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鼓励和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等智力密集型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

六、 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五)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加强职称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行和完善用人单位考评推荐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具体评审工作交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化评审机构承担。人才智力密集、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可开展自主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其评价结果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主管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六)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岗位结构比例、评审通过率等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推行和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方案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完善核查、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十七)完善职称评审工作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职责,明确评审规则和程序,加强评审考核评估,建立倒查追责机制,严肃评审纪律。完善经费管理和保障机制,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职称评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严格评审费和劳务费发放标准,严格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积极构建兵地职称政策同频共振、同行业同标准、同城同待遇的工作机制。

(十八)健全信息化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兵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职称在线申报、审核、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在线继续教育等管理和服务。遵循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完善信息反馈和信息公开机制,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大力推行公示制度,建立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结果公示机制。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设,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对口援疆工作,积极探索兵团与援疆省市、自治区之间跨区域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互认。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兵、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职称系列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