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推进兵团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46号)有关精神,经兵团同意,决定调整兵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兵团党委、兵团决策部署,加强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统筹指导和督促推动各师市、各部门抓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任务落实,协调解决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钟 波
副组长:秦 斌
于 林 工信委
胡克明 财政局
成 员:张远刚 工信委
张宗岭 宣传部
周卫军 国资委
张生龙 发展改革委
刘培俊 教育局
李建伟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张 军 科技局
樊 哲 金融办
高 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鞠元朝 国土资源局
郭 勇 住房城乡建设局
张 为 环境保护局
李 斌 交通运输局
张幸福 水利局
程景民 农业局
陈 勇 商务局(旅游局)
傅茂淑 统计局
王宝成 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建荣 工商联
李彦武 援疆办
领导小组成员因人事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 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兵团工信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兵团工信委副主任张远刚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员担任。
四、 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
五、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主动研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加强协调配合、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