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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192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10-26
标  题: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新兵发〔2018〕39号
发布日期: 2018-11-02
主 题 词: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切实为兵团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属于兵团管辖的户籍(或在兵团领取居住证)人口中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师市制定。

有条件的师市,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情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基本康复训练等。

救助标准:根据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状况,把握不低于制度实施前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救助标准的原则,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师市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康复救助综合因素(不同年龄阶段、康复干预方式、康复周期长短、辅具适配品种)等,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

(三)工作流程。

1. 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师市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 审核。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师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师市规定。师市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3.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师市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师市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师市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师市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师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师市残联备案,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经师市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师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师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兵师团同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各地补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兵团在资金分配时体现向南疆师团倾斜。

三、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师市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师市要根据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连队(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综合监管。

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康复领域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

残联组织要做好宣传发动,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鼓励相关院校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养。

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解决残疾儿童家庭和个人的燃眉之急。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标准。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监管,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对于通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记录。

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帮扶,实现有残疾儿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师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兵团残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师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兵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