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 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兵团范围内对第一批91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三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兵团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三、 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四、 组织实施
(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推进、总结评估工作;兵团党委编办负责相关部门职能调整的落实工作;兵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依托“兵团云”,开展“证照分离”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等相关业务平台系统部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兵团机关相关部门和各师市要对照兵团拟落实的第一批91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改革举措,逐项提出落实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改革的具体办法,形成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改革举措,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兵团各级在改革工作中,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服务兵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相关厅局对接,主动对师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给予指导帮助。
五、 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兵团机关各部门和各师市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网址:http://xt.xjaic.gov.cn)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三)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各师市、各部门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统筹,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努力优化审批服务,营造兵团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第一批兵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附件
第一批兵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9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兵团公安局 | √ | 1. 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 ||
2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师市电影行政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3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4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师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5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师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6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7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8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9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兵团市场监管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 建立跨区域药品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 ||
10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兵团市场监管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兵团、师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2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兵团公安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兵团、师市公安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师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兵团、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6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兵团民政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7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8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9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20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兵团市场监管局 | √ | 1. 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21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兵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2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兵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师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师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4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师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师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6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7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8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9 | 拍卖业务许可 | 兵团商务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不再收取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申请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1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兵团、师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2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兵团、师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3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兵团财政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4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师市财政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5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兵团农业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清单、企业管理制度、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6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兵团、师市卫生行政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6. 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7. 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8.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兵团卫生行政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8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兵团国土资源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兵团、师市燃气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兵团、师市体育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1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2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兵团公安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地户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3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4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颁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5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兵团金融办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推进政府监管、市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6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兵团商务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7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兵团商务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8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9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0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兵团、师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办地址产权证或租用场所的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1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2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兵团、师市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3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4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兵团、师市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5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6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7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8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9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 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0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1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兵团、师市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师市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4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6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兵团或者师市农业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研究清理和减少证明事项,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7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兵团或者师市公安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8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兵团公安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兵团、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师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兵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兵团、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 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 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9 | 医师执业注册 | 兵团、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4. 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5.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0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兵团统计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1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 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2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3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 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5. 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6. 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7.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8.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4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师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5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师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6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师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师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兵团、师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9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0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1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师市市场监管部门 | 由地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自主决定改革方式。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