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 -2018-1925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9-13
标  题: 关于印发《2018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8〕81号
发布日期: 2018-09-13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2018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金融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要求,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8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018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调整较大,植棉师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加快制定本师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做好加工企业公示、籽棉票据领取和印制等相关工作,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 扎实推进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工作

各级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改及供销社等部门要加强籽棉交售、取样、加工、检验等环节管理,使皮棉质量可追溯至实际种植者,大幅提高棉花质量,总结出一套可推广的籽棉优质优补激励机制。

三、 高度重视信息平台运用及数据录入填报工作

今年相关工作开展主要依托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各植棉师、团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已审核的加工企业相关信息和籽棉收购信息录入并上传至兵团棉花信息管理平台。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不得享受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四、 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植棉师要采取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今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变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定位要求,认真落实兵团党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同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按照“控制面积、降低成本、提质增效、保障能力”的要求,打造兵团优质棉生产基地,稳定棉花实际种植者(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植棉团场、植棉职工及兵团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种植主体,以下简称种植者)预期,提升兵团棉花产业竞争力,促进棉纺织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棉花目标价格是指棉花价格在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制定能够保障种植者获得基本收益的目标价格,2017-2019年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当采价期内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农用地的种植者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

(三)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价格。棉花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二是保障种植者基本收益。在棉花市场价格较低时,种植者的种植收益通过国家补贴得到基本保障,稳定棉花生产。三是与自治区保持政策衔接。在发挥兵团体制机制优势的同时,与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流通等环节政策措施相衔接,维护棉花正常收购、营销秩序。

二、 面积、产量统计和核实

(一)统计棉花种植面积和预测产量。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会同统计局于7月20日起开始统计、核实棉花实际种植面积,杜绝虚报、漏报现象,解决果棉套种面积折算等问题。团场8月份完成面积登记、核实工作,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兵团调查总队会同农业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测产工作并核实预测产量数据。预测产量作为统计籽棉交售量的主要依据,两者相差一般不超过4%。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认定后,由团场在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及时录入种植者种植信息。

(二)统计籽棉交售量。

1. 统一籽棉交售税务票据。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企业,应于2018年8月前完成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装入籽棉收购软件,实现与信息平台联通,能够及时上传籽棉收购数据等信息,方能列入兵团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公示名单。加工企业须向交售棉花的种植者出具籽棉收购税务发票和植棉师统一印制的磅单。税务发票一式五联,种植者执两联,加工企业、所在团场、连队各执一联。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需及时、准确在籽棉收购软件中填写并上传交售信息,同时打印收购发票,作为获取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的合法凭证。磅单信息包括:交售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土地所属单位、棉花加工企业全称、籽棉品种、毛重、单价、衣分率、绒长、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

2. 明确补贴范围。种植者可在兵团范围内自由交售籽棉,将籽棉交售至任何一家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名单内的加工企业,均可纳入补贴范围。收购兵团棉花的棉花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地方棉花。经自治区与兵团联合公示的收购地方棉花的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混收兵团棉花。

3. 统计籽棉交售信息。次年1月31日为交售棉花的截止时间,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经公示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在此之前将税务发票和磅单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并及时上传。各单位交售量的统计信息由信息平台统计生成,于次年2月5日前反馈各师。因信息未录入、或录入有误、或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补贴的,由各师自行解决,并严肃追查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4. 审核籽棉交售量。次年1月31日,加工企业将种植者实际交售籽棉相关数据汇总后报团场,经团场审核后,将面积、预测产量和籽棉交售量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师统计局,作为确定皮棉产量和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审核上报皮棉产量。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按旬统计汇总各植棉师皮棉公检指标信息和入库公检量。团场及师逐级申报、核定棉花播种面积、产量,经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测算、核实并报经兵团批准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审定。

其他情况。兵直单位的面积统计、产量测定及籽棉交售量、皮棉加工量由所在师负责统计、上报和发放补贴。代管团场的面积统计、产量测定及籽棉交售量、皮棉加工量由原所属师负责统计、上报,或经协商一致后由代管师负责统计、上报。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色棉)单独测产、统计面积和籽棉交售量。

三、 市场价格监测、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及在库公检

(一)市场价格监测。增加部分公示名单内的兵团棉花购销企业作为国家棉花价格监测点,9-11月采价期间,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每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市场价格信息。

(二)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师对调查户棉花生产成本收益数据进行汇总、审核。

(三)在库公检。皮棉实行在库公检制度。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经自治区认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库进行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并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兵团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引导企业参与专业仓储设施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设立监管区域,实行同等的监管要求,进行专业仓储和公检。企业自用棉不得转让销售。入库公检棉花出库时,监管仓库应在信息平台中注明铁路和公路运输实际流向信息。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供销社参与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及临时监管区条件审查等工作。

四、 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放

(一)补贴资金拨付。按照种植地补贴原则,补贴资金拨付采取“一次预拨、一次清算”的方式,以“一卡通”或其他形式兑付。兵团预留中央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10%用于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探索新型价格保险试点等工作。

1. 预拨。国家预拨资金到位后,11月15日前,财政局依据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师测产产量、面积拟定预拨资金方案,经兵团审定,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师。团场财政部门依据棉花种植者已交售量,先行向种植者兑付部分资金。

2. 清算。根据国家清算补贴资金总额和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核定的各师棉花实际产量等因素,由兵团统一确定每公斤棉花的目标价格补贴标准,实行“价补分离”。财政局于次年4月底前拟定兵团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清算方案,经兵团审定后拨付清算补贴资金。

师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定的棉花产量和面积,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团场、代管的兵直单位和师域范围内其它所有制形式的种植主体。团场(兵直单位)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种植者提供的籽棉交售税务发票并比对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给种植者。

(二)补贴与质量挂钩资金的分配与拨付。依据《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的试点方案》,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优质棉交售信息,财政局据此拟定质量补贴资金兑付方案,报兵团审定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不可预见费的分配与拨付。兵团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拟定不可预见费分配方案,经兵团领导小组审议,报兵团审定后下达分配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不可预见费。

(四)特种棉补贴发放。彩色棉、长绒棉补贴标准为陆地棉补贴标准的1.3倍,均由财政局按照统计产量逐级拨付补贴资金,由师、团财政部门统一兑付给种植者。

(五)南疆代管团场补贴发放。财政局将南疆代管团场棉花补贴拨付北疆代管师,北疆代管师拨付南疆代管团场,团财政部门统一兑付给种植者。

(六)不予补贴范围。没有经过公示、没有籽棉交售票据、农用地以外的、国家和兵团明确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棉花、兵团以外流入和兵团流出的棉花、次年1月31日后交售的棉花以及未按要求录入信息平台的棉花,均列入不予补贴范围。种植者实际交售籽棉量超过预测产量4%的,超过部分不予发放补贴。

五、 加强棉花加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租赁、收购、新建等多种方式在兵团组建棉花加工企业。

(一)对收购加工地方棉花的兵团加工企业的监管。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00号)相关规定,对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实行公示管理和诚信经营评价管理。

当年8月20日前,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收购加工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列入自治区公示名单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纳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信息管理平台。

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加工企业于次年3月向企业所在县发展改革委提交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经县、地两级初审、复审后,自治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棉花加工企业的收购加工、入库公检、棉花质量、缴纳税款、开具票据、银行信贷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不同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并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二)对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的监管。按照《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植棉师对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进行公示、监管和诚信经营评价,并将加工企业信息录入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在兵团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以及信息平台公示评价结果。

六、 配套和保障措施

(一)开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17〕516号文件要求,在第一师、二师、三师、五师、六师、七师、八师、十三师八个棉花主产师同时列入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兵团棉花优势区域布局方案》的团场中,选择棉花品种优质、加工企业管理规范、具备检测能力的2-4个团场作为质量补贴试点单位。补贴对象为棉花实际种植者,质量补贴标准为籽棉0.2元/公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实际种植者可获得质量补贴:

1. 经测产后的籽棉全部交售至试点团场经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2. 经加工后的皮棉质量达到“双29”级(即长度达到29mm以上、断裂比强度29cN/tex以上、马克隆值A级3.7-4.2),且可追溯至实际棉花种植者;

3. 棉花加工企业加工后的皮棉按要求进入“专业仓储、入库公检”程序,且企业自检结果与公检结果的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比对一致性达到85%以上。

4. 连片种植土地规模在300亩(一个或多个种植者)以上、种植品种单一的棉花。

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与,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和监管等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棉花新型价格保险等试点。为积极探索新型棉花补贴方式,合理利用保险、期货等金融工具,按照国家“保障棉农收益、提高棉农风险意识、健全市场保障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制度”的思路,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积极探索可持续、可预期、可风控的棉花补贴模式,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财政局、农业局、供销社、保险公司(招标产生)等单位参与,积极稳妥开展棉花价格、收入等新型保险试点。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实施方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方案等配套改革政策;提出不可预见费分配方案;对违规棉花加工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各师上报的棉花质量信息;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审核和政策培训、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分配和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和管理,落实棉花政策性保险。农业部门负责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推广机采棉、先进种植技术和优良品种,提升棉花质量和竞争力。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兵团农业局、兵团统计局负责统计、审核棉花种植面积、皮棉产量和测产,并由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向国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棉花质量监督检验、公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对兵团棉纺企业意向监测引导,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兵团棉花。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棉花进口环节情况的监测等工作。供销系统负责棉花销售工作和对棉麻系统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管,统计销售进度,监测棉花市场价格。金融办负责协调以农发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采取符合兵团改革方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健康可持续的融资方式,各师市统一执行,为兵团棉花加工企业或购销企业提供贷款资金支持。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最终成果等信息报送至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至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力合作推进改革。

(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植棉师是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植棉师党政主要领导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亲自抓、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要具体抓,完善本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认真负责做好种植面积、籽棉、皮棉产量、公检量的统计、审核、测产和加工企业信息上报、市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及籽棉收购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种植者手中。在新棉上市前,对本师辖区范围内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审查、公示和信息录入,对违反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棉花加工企业加强监管,并上报兵团。广泛深入宣传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尤其对承包大户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耐心细致全面宣讲各环节政策要求、操作程序等。要利用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契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全程管理,提高棉花品质,打造优质棉生产基地,提升兵团棉花产业竞争力。

(五)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用贴近基层干部、职工群众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广泛宣传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让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要求,掌握兵团棉花交售和补贴政策,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加强人员培训。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对植棉师相关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政策、公示办法和信息录入培训;农业局开展棉花质量提升培训;供销社开展棉花收购企业相关业务培训;各植棉师农业局牵头,对各团场相关人员和加工企业进行政策、技术和信息录入培训。

(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建立补贴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监管联动机制。棉花收购期间,由植棉师发展改革、统计、财政、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团场和加工企业进行督查,对籽棉交售税务票据、收购、公检等情况进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对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惩戒,避免出现虚开收购票据、兵团以外棉花流入等问题。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在兵师团发改、财政部门设立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问责追责。

附件: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方案


附件

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

试 点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中“可开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精神,为积极研究探索新型棉花补贴方式,进一步体现优质优价,在继续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基础上,2018年继续在兵团棉花主产师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的试点工作(简称质量补贴试点),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 质量补贴试点的重要意义和目标

(一)试点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和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质量补贴试点、品质与收入挂钩的导向作用,激发种植者树立质量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追求产量向追求质量和效益转变,切实加强全程质量管控,提升棉花内在品质,增强兵团棉花市场竞争力。

(二)试点目标。通过建立籽棉收购优质优价、优质优补的激励机制,倒逼种植者狠抓关键环节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大幅提高“双29”棉花比例,降低异性纤维混入,实现增长度、保强力、控异纤、降短纤、提高棉花一致性和可纺性,提升棉花质量,增强兵团棉花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二、 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在第一师、二师、三师、五师、六师、七师、八师、十三师等八个棉花主产师同时列入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兵团棉花优势区域布局方案》的团场中,选择棉花品种优质、实现一团一品、加工企业管理规范、具备棉花质量检测能力的2-4个团场作为质量补贴试点单位。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清算结束后,开展质量补贴兑付工作。补贴对象为种植者,补贴标准为籽棉0.2元/公斤。符合以下条件的实际种植者可获得质量补贴:

1. 经测产后的籽棉全部交售至试点团场内经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

2. 经加工后的皮棉质量达到“双29”级(即长度达到29mm以上、断裂比强度29cN/tex以上、马克隆值A级3.7-4.2),且可追溯至棉花种植者;

3. 棉花加工企业加工后的皮棉按要求进入“专业仓储、入库公检”程序,且企业自检结果与公检结果的长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比对一致性达到85%以上。

4. 连片种植土地规模在300亩(一个或多个种植者)以上、种植品种单一的棉花。

为提高企业自检能力,兵团对参与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在2018年购置的长度、断裂比强度等检验仪器设备按照50%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贴。

(三)籽棉取样、加工和检验。取样方式:在棉花品种统一、种性变化不大的前提下,可以条田为单位取样,减少样本数量,由企业自检断裂比强度等质量指标。

企业自检:加工企业对购进的籽棉实行分垛、分轧,委托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自检,严格实行“车车检”制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籽棉的交售信息和质量信息,及时向种植者开具税务票据,并将交售籽棉的品种、毛重、单价、衣分率、绒长、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

在库公检: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发运到指定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监管并在库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及时将加工、公检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四)交售信息统计。次年1月31日为交售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业,此后交售的棉花不纳入统计范围。满足质量补贴条件的统计信息由试点团场棉花加工企业统计上报兵、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后生成。

(五)交售信息备案和核实。试点团场棉花加工企业将符合申领质量补贴的籽棉交售人姓名、身份证号、交售数量和质量指标等数据信息整理成册,次年2月底前报师领导小组核实;师领导小组对加工企业提供的优质棉备案信息和种植者提供的交售票据进行核对,并制作《优质棉交售信息明细表》,3月底前将满足质量补贴条件的种植者籽棉交售信息上报至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补贴资金来源及兑付。兵团预留部分补贴资金用于棉花质量补贴。兵团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数据拟定质量补贴资金兑付方案,报兵团审定后逐级拨付补贴资金。团财政部门凭种植者提供的籽棉交售税务票据,将质量补贴资金兑付至种植者。

对企业购买绒长、强力等检验仪器设备补贴通过不可预见费安排,试点企业可凭购置发票在所在地团财政部门领取补贴。

三、 保障措施

开展棉花质量补贴可有效引导棉花种植者提高棉花质量,对发挥兵团棉花品牌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师、团必须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师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质量补贴试点工作,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控制试点范围,细化操作、监管、补贴兑付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到人,按要求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二)加强品种管理,提高品质一致性。结合兵团机采棉的迅速发展,试点师要进一步规范和严格落实棉花品种推荐制度,严把种子质量关,严格控制主栽品种,着力提升原棉品质一致性。

(三)加强种植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内在品质。因地制宜提出质量管控规范,开展田间质量管理、脱叶、机械采收、交售等关键环节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分等采摘、分级堆垛。加强残膜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在兵团下达的考核指标限值内。加强棉花异性纤维的质量管控,规范种植者在采收、运输环节全程使用纯棉包装和衬垫物,严防杂质、“三丝”。

(四)强化加工企业管理,提高加工质量。棉花加工企业要严格现场管理,合理调整工艺参数,积极推广籽棉在线调湿、质量信息检测、自动捆扎、自动唰唛等技术装备。按照籽棉分类堆放的原则,切实做到因花配车,建立棉花加工质量可追溯机制,以提高棉花质量。

(五)建立信息档案,实现质量可追溯。为确保质量补贴资金发放无误,建立籽棉条田信息、交售质量信息、加工质量信息档案为主要内容的棉花管理档案,在连队和种植者层面形成籽棉与皮棉质量相对应的质量可追溯信息体系。棉花管理档案作为棉花质量补贴的备查资料,做到与棉花种植者籽棉税务票据相一致,达到补贴资金发放不错、不重、不漏、不虚。

(六)严肃纪律,严明责任。统计上报的质量补贴信息要由师、团、加工企业主管领导把关签字,凡弄虚作假的将严厉追究责任。质量补贴资金全额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种植者。各级农业、市场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棉花质量补贴资金的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现象。对违规套取质量补贴的,一律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