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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1926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11-11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8〕96号
发布日期: 2018-11-13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兵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18〕13号)和兵团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是指连队职工与团场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后获得的耕地经营权。

第三条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国有农用地、职工、民兵义务“三位一体”和稳定国有农用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流转规模与集聚人口的政策导向相协调的原则,防止片面追求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第五条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经团场审核同意,签订书面合同。承包职工不得因流转而影响履行民兵义务。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六条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有农用地。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七条 获得身份地(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连队职工可依法依规流转经营权。受让方为本团场职工、户籍在本团场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本团场农工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本团场的连队职工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应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职工个人享有的社会保险补贴仍归承包职工。

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连队管理委员会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的身份地,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职工承包的身份地。

第十条 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时,因土地地力和固定资产发生变化的补偿,可以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禁止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

第十二条 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在流转中受让方为个人的,其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高于职工身份地(耕地)面积的3倍。受让方为农工合作社的,其受让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亩,对经营信用好、生产经营能力和吸纳当地劳动力能力强、符合当地农业区域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计划的,经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可进一步增大流转规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国有农用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团场内部的职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国有农用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户籍在本团场、除职工以外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员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本团场农工专业合作社。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团场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变更相应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十五条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身份地(耕地)原则上不能再流转。确需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并经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团场职工之间自愿将身份地(耕地)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当事人须向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申请,办理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通过互换方式取得的身份地(耕地)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申请,如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现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由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盖章后生效。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连队留存一份,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 承包方委托连队管理委员会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身份地(耕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本人亲自签订。

第二十条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合同代码;农工合作社要填写合作社名称、工商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二)流转身份地(耕地)的名称、面积、坐落(四至)、等级、是否永久基本农田;

(三)流转的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身份地(耕地)不得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九)发包方全称、审核盖章。

第二十一条 流转期间,因受灾导致受让方无法支付当年流转费用等情形,可以在流转合同中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二条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师市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依法开展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连队管理委员会协助做好流转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兵、师、团农业部门应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经营权流转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承包方提出的流转身份地(耕地)的要求,应及时审核办理,并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签订流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建立团场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从事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并接受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加强对农工合作社租赁职工身份地(耕地)的规范管理,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连队管理委员会、团场司法所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负责解释,兵团农业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书范本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互换合同书范本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

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书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代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受让方名称:           工商注册地:              

受让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为促进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流转土地的面积及位置:

甲方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     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地块的面积、位置如下:

地块

名称

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限

是否基本农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计

二、 采取       流转形式,甲方将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双方应同时承担下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 转包:甲方将身份地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

2. 出租:甲方将身份地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经营,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

三、 流转后土地的经营项目:(不得改变国有农用地农业用途)   

四、 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大写)     年。

经营权转包(出租)土地(包括设施)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五、 流转价款及交付方式:

流转价格:   元/年亩,年流转费金额合计(大写)      

支付方式:                                         。

六、 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然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 转包(出租)期限内,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约定)                                     。

4. 土地地力和固定资产发生变化的补偿(约定)       

5. 甲方有权在土地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身份地经营权。

6. 甲方按合同约定将土地(包含设施)按期交付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转包(出租)身份地的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乙方获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 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损毁基础设施。

5.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因国家、团场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该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团场需要。

3.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需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同意。

4. 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八、 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乙方不按期交纳流转费,每天按所欠承包费(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承担违约责任。

九、 纠纷的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连队管理委员会、团场司法所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连队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方(团场):               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

经营权互换合同书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承包职工):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代码:                          

乙方(承包职工):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代码:                          

为促进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身份地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互换标的

1.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  亩,坐落于(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   亩,坐落于(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 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并变更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 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五、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 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无仲裁机构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 纠纷的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连队管理委员会、团场司法所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 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同意盖章后生效。

八、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连队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发包方(团场):             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