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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1926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11-27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8〕101号
发布日期: 2018-11-27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

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努力为兵团各族职工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决策部署,建设健康兵团,坚定不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社会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各族职工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医疗事业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坚持需求引领,以解决供需矛盾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实现与政府办医共同有序发展。

坚持优化环境,积极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社会办医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转变政的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兵团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 重点任务

(一)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1. 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规范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推进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起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

2. 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养老、康复、护理等为一体的养老院、康复医院。

3. 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师市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养老等多元化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4. 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

5. 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6. 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增加健康养老服务供给。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等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健全协作运行机制,成立医养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

7. 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在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师市,积极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创新机制,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或集聚区,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有条件的师市可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师市要统筹好本辖区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试点带动,催生更多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方式,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变相开发建设,同时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集休闲度假、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养老服务、生态农业为一体的康养产业链,打造一批产业要素齐全、产业链条完备、公共服务完善的康养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沙漠、盐湖、温泉等特色资源,发挥医疗服务特点作用,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多层次、多品种、成系列”的康养旅游产品。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1. 放宽市场准入。各师市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完善和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和群众健康需求,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严格规划、有效使用”的原则,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优化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完善眼科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时制定完善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2. 简化优化审批服务。落实国家9部委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要求,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制度。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的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继续加快规范统一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

3. 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4. 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逐步放开港、澳、台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华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深化卫生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打造面向周边国家的国际医疗服务中心中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知名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积极发挥龙头中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构筑面向世界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三)强化政策支持。

1. 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援疆省市支持,充分发挥医疗人才“组团式”援疆作用,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推进医教协同发展,通过建立以“5+3”为主体、“3+2”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规范和完善兵团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完善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及相关政策。

2. 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制定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具体申请条件;结合预算规模、参保人员分布、医药服务需求和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等情况,制定完善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申请,经办机构采取定期、集中的方式受理签约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承办大病保险项目,提供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保险等多样化产品。探索建立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提供与健康保险相关的健康管理、健康预防和健康咨询等服务,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不断拓展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基础上拓展开发执业过失、手术意外等责任险种,为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医疗执业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全面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 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鼓励药品医疗器械自主创新,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制度改革。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开展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合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等。推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

4. 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各师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兵团、师市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兵团、师市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予以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

5. 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四)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1. 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

2. 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

3. 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师市卫生局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和兵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

三、 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兵团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师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完善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鼓励各师市探索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

(二)加强督查调研。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评价,认真对照国家和兵团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师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价分析,及时发现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探索创新。各师市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师市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兵团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师市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