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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3949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2-15
标  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发〔2019〕13号
发布日期: 2019-02-20
主 题 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精神,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四、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实施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税收服务,增进办税便利,注重跟踪问效,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有实打实的获得感。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