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 -2019-117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5-25
标  题: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9〕32号
发布日期: 2019-06-03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兵团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降低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 任务措施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

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由兵团司法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兵团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兵团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进展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兵团。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明确公开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兵团、师市及其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网站和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及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对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兵团、师市要建立本级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3. 强化公示措施。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特点,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执法公开机制。

——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一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二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公示。三要编制并公开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一要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调查取证等直接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二要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三要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一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二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三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四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分别报送本级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完善文字记录。兵团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兵团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报兵团司法局备案。各师市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师市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规范音像记录。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并实现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对现场执法、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执法实际,编制《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以及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对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3. 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 发挥记录作用。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工作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全过程记录实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落实审核主体。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确保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2. 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重大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 

3. 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 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 推进信息共享。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推广应用的通知》(司办通〔2019〕9号)的要求,按照司法部制定的相关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形成兵团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库,并开展分析研判等综合监督应用,实现基于大数据的执法监督工作新模式。 

3. 逐步实现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 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兵团将建立“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统筹推进兵团“三项制度”建设工作。兵团、师市及其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级、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二要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兵团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兵团、师市党委同意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兵团、师市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四要开展培训宣传。兵团、师市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平台全方位宣传“三项制度”成效。

五要强化督促考核。兵团、师市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兵团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兵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推进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三项制度”落地落实。

各师市、兵团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7月底前将师市、本部门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情况,报兵团备案,同时抄送兵团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