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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1415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8-16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9〕55号
发布日期: 2019-08-23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集中整改工作,使“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清晰、治理到位、办学规范、部门联动的兵团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二、 明确设置标准

(一)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设施设备。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且设置必要的家长等候区,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校舍。

(二)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三、 依法审批登记

(一)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须于2019年12月底前补齐证照手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完善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师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师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师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四、 规范培训行为

(一)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教材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外语外,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材。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师域内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师域内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践行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三)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师市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 强化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管体系。各师市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二)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师市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 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一)提升教学质量。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二)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兵团各级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兵团各级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兵团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兵团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七、 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加强党建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贯穿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各环节,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分析研判,加强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问题,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巩固校外培训机构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师市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意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三)推进专项治理。各师市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总体部署,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细化整治措施,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四)强化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师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师市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对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师市,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师市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解读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采取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校外培训的作用,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着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送:兵团党委网信办、编办,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