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索 引 号: -2019-188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0-12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19〕64号
发布日期: 2019-10-17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9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认真落实兵团党委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定棉花种植者预期,提升兵团棉花产业竞争力,促进兵团棉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主要内容

一是坚持“价补分离”。棉花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各师市不得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标准由兵团统一制定,补贴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兑付至棉花种植者。严格落实有关公示制度,确保补贴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坚持“优质优价”。继续开展质量奖励试点工作,加大棉花高质量发展引导力度。各植棉师应以质量奖励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全程管理,提高棉花品质,树立兵团优质棉花品牌形象。

三是坚持棉花事权属地化管理。南疆代管团场棉花测产、加工企业公示评价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均由团场所在地师统一管理。

二、 面积、产量统计和核实

(一)统计棉花种植面积和预测产量。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会同统计局于7月20日起开始统计、核实棉花实际种植面积,杜绝虚报、漏报现象,解决果棉套种面积折算等问题。团场8月份完成面积登记、核实工作,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兵团调查总队会同农业农村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测产工作并核实预测产量数据。预测产量作为统计籽棉交售量的主要依据,两者相差一般不超过4%。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认定后,由团场在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及时录入种植者种植信息。

(二)统计籽棉交售量。

1. 统一籽棉交售税务票据。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企业,需符合《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方能列入兵团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公示名单。加工企业须向交售棉花的种植者出具籽棉收购税务发票和植棉师统一印制的磅单。磅单信息必须包含:交售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土地所属单位、棉花加工企业全称、结算重量、毛重和单价等。同时,为开展质量奖励试点,在自愿基础上可增加棉花籽棉品种、回潮率和含杂率等。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需及时、准确在籽棉收购软件中填写并上传交售信息,同时打印收购发票,作为获取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的合法凭证。税务发票一式五联,种植者执两联,加工企业、所在团场、连队各执一联。

2. 明确补贴范围。种植者可在兵团范围内自由交售籽棉,将籽棉交售至任何一家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名单内的加工企业,均可纳入补贴范围。收购兵团棉花的棉花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地方棉花。经自治区与兵团联合公示的收购地方棉花的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混收兵团棉花。

3. 统计籽棉交售信息。次年1月31日为交售棉花的截止时间,种植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经公示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在此之前将税务发票和磅单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并及时上传。各单位交售量的统计信息由信息平台统计生成,于次年2月5日前反馈各师。因信息未录入、或录入有误、或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补贴的,由各师自行解决,并严肃追查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4. 审核籽棉交售量。次年1月31日,加工企业将种植者实际交售籽棉相关数据汇总后报团场,经团场审核后,将面积、预测产量和籽棉交售量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师统计局,作为确定皮棉产量和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审核上报皮棉产量。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按旬统计汇总各植棉师皮棉公检指标信息和入库公检量。团场及师逐级申报、核定棉花播种面积、产量,经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测算、核实并报经兵团批准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审定。

其他情况。兵直单位的面积统计、产量测定及籽棉交售量、皮棉加工量由所在师负责统计、上报和发放补贴。特种棉(包括长绒棉和彩色棉)单独测产、统计面积和籽棉交售量。

三、 市场价格监测、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及在库公检

(一)市场价格监测。9-11月采价期间,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每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市场价格信息。

(二)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师对调查户棉花生产成本收益数据进行汇总、审核。

(三)在库公检。皮棉实行在库公检制度。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经自治区认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库进行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并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兵团纺织企业收购、加工自用棉,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监管,接受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引导企业参与专业仓储设施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设立监管区域,实行同等的监管要求,进行专业仓储和公检。企业自用棉不得转让销售。入库公检棉花出库时,监管仓库应在信息平台中注明铁路和公路运输实际流向信息。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供销社参与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及临时监管区条件审查等工作。

四、 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放

(一)补贴资金拨付。按照种植地补贴原则,补贴资金拨付采取“一次预拨、一次清算”的方式,以“一卡通”或其他形式兑付。兵团预留中央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10%用于开展质量奖励试点、探索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等工作。

1. 预拨。国家预拨资金到位后,11月15日前,财政局依据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度各师籽棉交售量拟定预拨资金方案,经兵团审定,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师。团场财政部门依据棉花种植者已交售量,先行向种植者兑付部分资金。

2. 清算。根据国家清算补贴资金总额和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各师籽棉交售量,按照兵团统一确定的籽棉补贴标准,财政局于次年4月底前拟定兵团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清算方案,经兵团审定后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师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定的棉花产量和面积,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团场、代管的兵直单位和师域范围内其它所有制形式的种植主体。团场(兵直单位)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种植者提供的籽棉交售税务发票并比对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给种植者。

(二)不可预见费的分配与拨付。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拟定不可预见费分配方案,经兵团审定后,兵团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不可预见费。

(三)特种棉补贴发放。根据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彩色棉、长绒棉交售量,按照特种棉补贴标准为陆地棉补贴标准的1.3倍,由兵团财政局在拟定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清算方案中对特种棉补贴资金一并测算,兵团审定后拨付资金。

(四)不予补贴范围。没有经过公示、没有籽棉交售票据、农用地以外的、国家和兵团明确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棉花、兵团以外流入和兵团流出的棉花、次年1月31日后交售的棉花以及未按要求录入信息平台的棉花,均列入不予补贴范围。种植者实际交售籽棉量超过预测产量4%的,超过部分不予发放补贴。

五、 加强棉花加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租赁、收购、新建等多种方式在兵团组建棉花加工企业。

(一)对收购加工地方棉花的兵团加工企业的监管。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200号)相关规定,对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实行公示管理和诚信经营评价管理。

当年9月20日前,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收购加工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列入自治区公示名单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纳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信息管理平台。

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加工企业于次年3月向企业所在县发展改革委提交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经县、地两级初审、复审后,自治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棉花加工企业的收购加工、入库公检、棉花质量、缴纳税款、开具票据、银行信贷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不同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并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二)对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的监管。按照《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管理办法》和《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植棉师要对收购加工兵团棉花的加工企业进行公示、监管和诚信经营评价,并将加工企业信息录入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在兵团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以及信息平台公示评价结果。

六、 配套和保障措施

(一)继续开展质量奖励试点工作。加快推动兵团棉花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促进兵团棉花高质量发展,激发棉农树立质量意识。鼓励各团场积极参与质量奖励试点,但凡参与试点的团场区域内的棉花加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车车检”工作,保障棉花质量信息可追溯。为鼓励加工企业参与试点,对积极配合、服务质量好、不存在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被举报的棉花加工厂,兵团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探索开展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按照国家“保障棉农收益、提高棉农风险意识、健全市场保障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制度”要求,由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保险公司(招标产生)等单位参与,积极稳妥开展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积极探索可持续、可预期、风险可控的棉花补贴模式。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实施方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方案等配套改革政策;提出不可预见费分配方案;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质量奖励试点方案;对违规棉花加工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各师上报的籽棉交售量、棉花质量信息;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审核和政策培训、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和管理,落实相关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推广机采棉、先进种植技术和优良品种,提升棉花质量和竞争力。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统计局负责统计、审核棉花种植面积、皮棉产量和测产,并由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向国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棉花质量监督检验、公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对兵团棉纺企业意向监测引导,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兵团棉花。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棉花进口环节情况的监测等工作。供销系统负责兵团国有棉麻企业的行业监管;棉花协会负责统计棉花销售进度,监测棉花市场价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农发行等金融机构,采取符合兵团改革方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健康可持续的融资方式,各师市统一执行,为兵团棉花加工企业或购销企业提供贷款资金支持。

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最终成果等信息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至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力合作推进改革。

(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植棉师是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亲自抓、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要具体抓,完善本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种植者手中。在新棉上市前,要对本师辖区范围内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审查、公示和信息录入,对违反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棉花加工企业加强监管,并上报兵团。

(五)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兵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用贴近基层干部、职工群众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广泛宣传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和质量奖励等相关政策,让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要求,掌握兵团棉花交售和补贴政策,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引导棉农加强种植等环节的管理,因地制宜提出质量管控规范,开展田间质量管理、残膜治理、脱叶、机械采收、交售等关键环节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分等采摘、分级堆垛。加强异性纤维的质量管控,规范棉农在采收、运输环节全程使用纯棉包装和衬垫物,严防杂质、“三丝”。

(六)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建立补贴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监管联动机制。棉花收购期间,由植棉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工信、统计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团场和加工企业进行督查,对籽棉交售税务票据、收购、公检等情况进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对违规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惩戒,避免出现虚开收购票据、兵团以外棉花流入等问题。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在兵师团发改、财政部门设立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问责追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