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意见
为加快兵团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兵团财政要规范对师市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师市对专项资金的自主分配权,体现专项资金时效性、绩效性。各资金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各级项目库,按照便于监督的原则,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加快资金分配进度,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各师市要做实项目库,细化预算编制,切实加快资金执行使用,建立迟缓分配和滞留资金的追责制度。
二、分类管理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
1.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明确项目和分配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下达通知,并编入兵团预算草案。
2.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需要再次分配的,除中央财政明确按项目法分配的外,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文件起原则上按因素法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兵团分管领导批示后,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下达通知,并编入兵团预算草案。
3.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度的12月15日前全部分配完毕。
(二)兵团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兵团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一经兵团党委批准,按以下程序执行:
1. 明确项目或分配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2. 对没有明确项目或分配标准、属于历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有资金管理办法且使用范围明确、数额固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兵团分管领导批示后,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下达师市,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形成请示件报备兵团党委(财经委员会);
3. 新增加的专项,除兵团明确按项目法分配外,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因素法一个月内提出分配意见,1亿元以下的事项,报兵团行政常务会会议审定后,财政部门立即拨付资金,并形成请示件报备兵团党委(财经委员会);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事项,兵团行政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兵团党委常委会审定后,财政部门立即拨付资金。下达资金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内的法定期限。
4. 年度预算执行中,兵团本级原则上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要报兵团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三)突发自然灾害等应急专项
突发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兵团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财政部门立即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两年,兵团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兵团财政收回。国家和兵团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追责
兵团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和兵团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通知主管部门,明确分配时间。未按上述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责。
师市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追责参照本意见执行。对师市未开展问责相关工作或工作不到位的,兵团财政局提请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9〕11号)中关于专项资金分配时限、要求、程序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