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加快推动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等享受财税支持政策。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推进构建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完善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加强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
二、 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三)明确支持范围。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聚焦重点对象。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五)切实提高规模与占比。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不断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三、 加快完善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六)推进机构建设。加快兵团再担保机构的组建;通过重组整合等方式,争取三年内实现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师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全覆盖。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着力改变目前资本实力不强、业务开展乏力、风险控制能力偏弱的现状。
(七)发挥兵团再担保机构作用。组建后的兵团再担保机构,要深度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股权投资、再担保政策,为兵团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
(八)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机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师市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师市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 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九)引导降费让利。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十)清理规范收费。严格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五、 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十一)优化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兵团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30%,承保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兵团再担保机构承担比例。
(十二)加强“总对总”合作。推动兵团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与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
(十三)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兵团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十四)实施跟踪评估。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六、 强化财税正向激励
(十五)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兵团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师市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师市可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十六)完善资金补充机制。研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兵团财政要根据组建后的兵团再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十七)探索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师市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七、 逐级放大增信效应
(十九)营造发展环境。兵团、师市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二十)简化担保要求。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二十一)防止风险转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二十二)提升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
八、 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二十三)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降低或者取消利润考核要求,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
(二十四)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制定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
(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驻疆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
(二十六)切实压实监管责任。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各师市要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时整改。兵团财政局要牵头会同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及驻疆金融管理部门等,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兵团报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