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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3289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03-10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1-03-10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兵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范围,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稳健康运行。现将《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坚持应进必进

(一)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兵团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兵团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 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化监管全面实施。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现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 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围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结合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任务、政策变化及交易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2月22日印发的《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新兵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版)

编码

品目名称

项目内容

备注

A、政府采购项目

A01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及服务

按照兵团每年度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电子卖场除外

A02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列入集采目录,且金额达到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A03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

按照兵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B、工程建设项目

B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类项目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B02

交通运输工程

B03

水利工程

B04

林业工程

B05

自然资源工程

B06

工业和信息产业工程

B07

农业农村工程

B08

其他工程

C、资源类

C0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包含纯土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和连地带房整体交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02

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其他矿业权出让


C03

林权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D、产权类

D01

产(股)权交易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按照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兵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外投资转让

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执行或行政执法中的涉诉(涉案)、罚没、抵债(税)股权转让处置

D02

实物资产交易

国有企业处置资产(含房地产、公车、在建工程、生产设备等资产转让或租赁,以及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处置资产(含房地产、公车、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或租赁,以及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以及经批准公开招租项目


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执行或行政执法中的涉诉(涉案)、罚没、抵债(税)、无主资产处置


D03

企业增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有出资企业的投入及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


D04

农村集体产权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D05

无形资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E、环境权类

E01

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排放配额(造纸、印染行业)

定额出让排污权

氨氮排放配额(造纸、印染行业)

公开拍卖排污权

E02

碳排放权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E03

用能权

用能权交易


F、特许经营类

F01

特许经营权交易

城市道路经营权交易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交易


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交易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交易


道路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经营权招标投标


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


其他政府特许经营(专营)项目有偿出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

202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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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丨“智慧交易”激发兵团公共资源交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