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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刚性约束——

让“民告官”不再“难见官”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日报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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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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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兵团各级政法系统聚焦主业主责,积极开展“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活动。图为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专题学习,锤炼思想作风,提升办案质效(资料图片)。 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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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师一〇一团“冬季法治大培训”现场(资料图片)。近年来,一〇一团常态化对机关干部、连队和社区“两委”成员开展法治培训,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魏新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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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司法局、兵团法学会一行深入十四师皮山农场连队开展法治服务民生活动(资料图片)。近年,兵团司法系统强化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持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让职工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和司法行政队伍的新形象,进一步提升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刘超 摄

“告官难见官”是行政应诉领域的顽疾,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兵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对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新的具体要求,推动行政应诉案件从“告官难见官”向“告官要见官”转变。

《意见》的出台,对于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应对涉诉风险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兵团建设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如何确保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健鹏。

记者:《意见》的出台对推进法治兵团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关键信息

深化法治兵团建设,保障兵团“政”的改革,有利于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创新,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产生,是行政诉讼法史上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之一,被誉为“执政为民的试金石,法治建设的风向标,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智慧,政府自身建设的好抓手”。我国从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以往“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得到极大转变。

李健鹏表示,近年来,兵团已全面承接行使自治区授予的3511项行政职权,这既是对兵团各级行政机关的考验,也是对兵团各级人民法院的考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法治兵团建设,保障兵团“政”的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兵团结合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意见》。

从法治政府建设层面来说,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职工群众的“关切问题”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切实回应。

李健鹏表示,“一次庭”胜过“十堂课”。要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着力点,认真组织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打造成为法治兵团的重要品牌,更好发挥其在高水平法治兵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记者:如何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

关键信息

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等

一直以来,部分行政机关因法治意识不强,或出于公务繁忙、认为出庭“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的工作人员出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由此产生。而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其不具有“拍板权”,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和解意愿、实质诉求等往往难以当场表态,使得庭审解决纠纷效率大打折扣。

李健鹏表示,《意见》明确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其中特别强调,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可由人民法院确定。

记者:什么样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关键信息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等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还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原告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李健鹏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现场沟通方式,能有效提升庭审效果和解决纠纷的效果,推动双方对于实质争议问题的快速处理。

“这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法治思维的养成,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李健鹏介绍说,“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意见》要求,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开庭三日前同传票一起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应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我们鼓励行政机关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

记者:如何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取得实效?

关键信息

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陈述意见且回应质疑

李健鹏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要敢于出庭,更要善于出庭、敢于发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非一种形式,也不是做姿态,而是要通过出庭应诉来达到促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这一目的。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陈述己方意见且回应质疑,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出庭又出声”取得实效。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李健鹏介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意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督促本机关按照司法建议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记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将如何处理?

关键信息

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李健鹏表示,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意见》还以完善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为抓手,要求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这体现行政机关对司法和法律的尊重,更是行政机关厉行法治、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应共同推进该项法律制度落地生根发芽成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李健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