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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消费陷阱你踩过吗?

收好这份消费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来源:兵团日报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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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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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九师百佳超市内,顾客在称要购买的蔬菜和水果。苟汇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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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三坪农场天天采购超市检查有无过期预包装食品(摄于2022年7月28日)。 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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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兵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唐杰(左)在给社区居民进行消费维权宣传。 恩卡尔·木哈亚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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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十三师新星市市民杜秀莲(右)和朋友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间里选购鞋子。刘妍 摄

“价格刺客”有违明码标价诚信原则;“科技与狠活”折射消费者对食品非法添加的担忧;医疗美容风险与陷阱阻碍“求美”消费需求释放;预制菜产品品质及应用场景存在侵权隐患……今年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根据事件涉及人群、波及范围、安全危害三个维度,共同梳理出“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引人关注。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在兵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采访了解这几年消费者踩过的“陷阱”,请专家介绍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夸大病症连蒙带骗 坑害老年人

3月1日,八师石河子市居民王芳(化名)在朋友的推荐下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开课前授课老师特意强调,所有听完讲座的人可以在讲座结束后凭邀请函领一板鸡蛋,本来有些不耐烦的王芳还是认真听完了讲座。

讲座结束后,台上的老师开始了免费的健康咨询。王芳举手向授课老师咨询,并告诉授课老师自己血糖一直不太稳定,且患有糖尿病的情况。授课老师表示吃药不如食补,然后就开始售卖起一款价值1600元的养生锅。授课老师说,用这款养生锅做出来的菜能最大程度保留食材本身的营养,对控制血糖很有好处。如果王芳在讲座结束后当场购买这款养生锅,还能再获得400元的价格优惠。最终,王芳花了1200元,拎着锅和一板鸡蛋回家了。

对此,兵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呼吁广大消费者:像王芳经历的这种夸大病症,连哄带骗坑害老年人的骗局屡见不鲜,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维权依据

以夸大病症的方式恐吓或者以“健康讲座”和“义诊”的名义,误导消费者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产品的,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以食品冒充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部分美容院推销“三无”产品 存在安全隐患

一师阿拉尔市居民赵冰冰(化名)是一个爱美的女孩,为了保持良好的皮肤状态,近日,她在一家新开的美容院充值3000元并办理了VIP卡,其中包含20次皮肤清洁、护理、修复等项目。有一次,赵冰冰在做清洁面膜时顺口问了问面膜的牌子,美容顾问表示,这是美容院为赵冰冰调制的专属面膜,和普通的日化护肤产品是完全不同的产品。赵冰冰仔细一看,美容顾问所使用的调制“材料”上也并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批号。

对此,兵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呼吁广大消费者:部分美容院向消费者推销没有加贴中文标签的纯外文标识产品,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对消费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维权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美容院的无中文标识产品以及“三无”产品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电影院出台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食物

2月14日,十二师五一农场居民张宇(化名)带着女朋友开车到乌鲁木齐市看电影。进电影院后,张宇却被告知自己刚买的两杯饮料不能携带入场,如有需要,可购买电影院内售卖的饮品。无奈之下,张宇只得在电影院内再次购买饮品后带入了观影区。

对此,兵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明确告知广大消费者:禁止自带食物属于电影院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是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以及自己的垄断地位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维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电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维护好消费者权益,是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兵团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组织采取畅通投诉渠道、倡导经营者压实主体责任、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等举措,不断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消费者满意度稳步提升。

2022年,兵团辖区累计受理处置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咨询9870件,办结9512件,办结率97.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4.87万元。兵团市场监管部门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消费提质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