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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12-07
标  题: 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新兵发〔2023〕32号
发布日期: 2023-12-21
主 题 词:

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效支撑兵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兵团第八次党代会和兵团党委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兵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转化体系、人才队伍,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为兵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能力明显提高,科技成果的转移、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推动转化应用一批有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惠及民生福祉的重大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年交易额力争突破5亿元。到2030年,兵团市场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技术市场高效运行,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科技人员紧密协同,科技成果转化对兵团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政产学研同向发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和产业化机制,鼓励企业主动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加强对接,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加强核心技术与关键环节的专利布局。依法采取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增强重大科技项目牵引作用,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兵团七大主导产业和21条重点产业链发展关键问题,凝练形成重大应用场景,支持企业承接成果转化任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2.落实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其中,兵团国有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所持有的科技成果,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兵团国有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兵团国有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进行。

3.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鼓励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鼓励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完善以科技成果转化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绩效、人员考核评价及科技成果奖励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鼓励和引导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探索通过先试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加大向企业开放共享力度。

4.强化财政资金对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兵团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组织实施兵团科技计划应用类项目过程中,应在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暂停或取消后续支持。

(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成果转化动能

5.落实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验收完成并扣除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项目绩效支出。

6.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形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科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科技人员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7.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及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是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8.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成果转化环境

9.推进兵团技术市场建设。加快建设南北疆兵团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加强与全国性技术交易机构平台合作,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实现互联互通,积极开展跨平台的交易鉴证、成果推介发布、交易挂牌等,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科技金融等综合配套服务。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挂牌交易、公开拍卖与成交信息公示制度。培育壮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资本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认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在师市、高校院所和国家级园区实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全覆盖。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应登尽登。

10.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支持“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平台”高效运行,在阿拉尔市、石河子市布局建设兵团区域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师市、院校及兵团机关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政策激励、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支持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力量依法创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引导科技成果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加工、发布,科技成果的评估、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标准信息检索与分析,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等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11.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建立兵团科技成果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机制,为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提供科技解决方案。探索建立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推动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将科技成果登记作为兵团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必要环节。

1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依托塔里木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培养、认定一批精通技术、产业、法律、投资并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经理人,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创新型岗位。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大力实施“揭榜挂帅”制,加大对具有关键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吸引国内高校院所、企业、创新团队和专业人才与兵团单位联合揭榜攻关和在兵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科技特派员、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作用,重点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转化落地。

三、保障措施

1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各师市、院校及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交易价格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14.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与问责机制。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未依法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人员奖励或者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进一步突出兵团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

15.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兵团科技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报,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兵团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