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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11-11
标  题: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函〔2023〕70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4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兵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2  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3  汛(旱)前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和机具储备

3.5  信息化共享

3.6  汛前检查

3.7  日常管理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3  预警支持系统

4.4  预警响应衔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一级应急响应

5.3  二级应急响应

5.4  三级应急响应

5.5  四级应急响应

5.6  应急响应的调整

5.7  地震后启动应急响应

5.8  应急终止

5.9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10  信息报送和处理

5.11  指挥和调度

5.12  抢险救灾

5.13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5  信息发布

5.16  兵地应急联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

6.5  培训和演练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3  灾后重建

7.4  水毁工程修复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沟通与协作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实施时间

兵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兵团维稳戍边的职责使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兵团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22〕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政办函〔2021〕19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兵发〔2021〕28号)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兵、师、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的部署要求,指挥所辖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和兵地联动原则,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兵地、师市、部门间,近期和长远等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兵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兵团设立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防总),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兵团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兵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防办)设在兵团应急管理局。

2.1.1  兵团防总组织机构

兵团防总由兵团司令员任总指挥,分管水利、应急管理部门的兵团领导,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兵团防总成员单位。

2.1.2  兵团防总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兵团的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拟定兵团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协调、部署和指挥兵团辖区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师市落实防汛抗旱主体责任,监督落实师市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师市、团场(镇)建立健全师团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兵地间有关工作等体制机制。

2.1.3  兵团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兵团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主动向兵团防总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重要事项、突发事件、雨水情、险情灾情及其处置情况,及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按照兵团防总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等体制机制。

2.1.4  兵团防办职责

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信息沟通与共享等工作。按照兵团防总工作安排,统一发布兵团水旱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重要信息。负责向兵团党委、兵团和兵团防总报告兵团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和水旱灾情,提出需要由兵团防总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修订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负责兵团防总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兵团防总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师市、团场(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上级防指)和本级党政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师市、团场(镇)本级批准,参照上级防指执行,同时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水工程(水电站)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洪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公路、铁路、工矿以及商业、旅游、物资等部门,应当设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有管辖权的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汛(旱)前准备

师市、团场(镇)应强化汛(旱)前准备,增强职工群众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把日常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普及水旱灾害知识与提高职工群众应急自救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树牢水旱灾害防范意识。

3.1  组织准备

师市、团场(镇)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各级行政责任人、大型以及重点中型水库、河流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3.2  工程准备

加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水电站)、涵闸、泄洪渠、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类河流、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监测预警预报、运行调度、防汛抢险、防御洪水(含超标准洪水)、山区团场防御山洪灾害、农业垦区抗旱、人员转移避险等预案或方案。针对大中型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制定工程抢险方案。以上预案或方案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和机具储备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师市、团场(镇)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生活类救助等物资,落实紧急调运中人力、车辆等保障措施;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机具,以备急需。

3.5  信息化共享

各级防指要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与传递,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优势,有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具备灾情研判、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兵地间和部门间联动机制等。

3.6  汛前检查

以单位自查、行业检查、防指综合督查的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汛前隐患不进入汛期。

3.7  日常管理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泛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应当依法处理。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地质灾害、水情和山洪灾情、气候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办和有关成员单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防办)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气象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党政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当地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险情,水库蓄水超标准时,水利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密极端天气预报频次,及时上报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河流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团场的师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11时前向兵团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点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渠首、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兵团防总应及时报国家防总。

b.当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团场、连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和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以及通信联络方式,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干渠、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兵团防办。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师市、团场(镇)、连队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师市、团场(镇)、连队发出预警,为职工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党政、上级防指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兵团防办,兵团防办实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家防总和兵团防总,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各级防指应全面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师市、团场(镇)供水等情况。各级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旱情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续报。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暴雨预警

当预计师市、团场(镇)有较强降雨过程时,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并通报兵团防办和有关师市,兵团有关成员单位。

4.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预判河流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2.3  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有关师市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事发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视情况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连队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连队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事发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团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师团,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师市、团场(镇)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连队(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团场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查。团场、连队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职工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指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指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4.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兵团辖区职工、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师市防指应当应用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每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的洪水风险图、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指应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职工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洪水方案

(1)流经兵团辖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2)水库、水电站及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4.3.3  抗旱预案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4  预警响应衔接

4.4.1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4.4.2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4.4.3  各级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4.4  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4.4.5  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根据天气、雨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向本级防指报告,并通报兵团防办。

4.4.6  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兵团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应急程序。兵团防总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兵团防总。兵团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3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兵团水利局组织会商,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兵团防总,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兵团批准。

5.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师市、团场(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事发师市、团场党政负责同志须在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5.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向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兵地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地方(乡镇)区域的,在报告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5.1.7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道路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报告,并由当地师市、团场(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大型河流或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干流(或支流)重要河段或城镇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两个及以上师市受旱区域作物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5)两座及以上城市同时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兵团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兵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2.2  一级响应行动

(1)由兵团防总总指挥或兵团党委、兵团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统一指挥调度,兵团防总成员单位参加。视情启动经兵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兵团党委、兵团和应急管理部。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可由副总指挥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总指挥。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安排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兵团防总加强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6小时内派出由兵团防总领导或成员单位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通过兵团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兵师两级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救助。兵师两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兵团防办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兵团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兵团水利局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兵团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兵团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兵团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2)洪涝灾害涉及兵地区域的兵地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自治区、兵团防总和自治区、兵团水利部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有关师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职工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师市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师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所在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防总。有关师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大型河流或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两个及以上师市受旱区域作物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两座及以上城市同时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6)新疆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师市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  二级响应行动

(1)由兵团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兵团防总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兵团领导同志并通报兵团防总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随时滚动会商。兵团防总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8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兵团水利局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抗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兵团防总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不定期在兵团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灾区请求及时调派抢险救援队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兵团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洪涝灾害涉及兵地区域的兵地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自治区、兵团防总和自治区、兵团水利部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有关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有关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所在师市主要负责同志和兵团防总。有关师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大型河流或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超过保证水位,中型河流河段提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两个及以上师市受旱区域作物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两座及以上城市同时发生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6)新疆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师市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三级响应行动

(1)由兵团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兵团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兵团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兵团并通报兵团防总成员单位。兵团水利局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兵团防办在12小时内派出由厅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洪涝灾害涉及兵地区域的兵地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自治区、兵团防总和自治区、兵团水利部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有关师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所在师市分管负责同志和兵团防总。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师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防汛抗旱有关情况。师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两条以上小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超过警戒水位、中型河流超过保证水位,小型河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小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

(4)两个及以上师市受旱区域作物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两座及以上城市同时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6)新疆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师市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  四级响应行动

(1)由兵团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兵团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兵团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情况上报兵团并通报兵团防总成员单位。

(2)洪涝灾害涉及兵地区域的兵地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自治区、兵团防总和自治区、兵团水利部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有关师市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所在师市和兵团防办。

5.6  应急响应的调整

按照国家和兵团防总要求及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可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5.7  地震后启动应急响应

地震造成水利设施损毁或引发洪涝灾害时,应急响应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5.8  应急终止

5.8.1  当洪水灾害、旱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8.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师市、团场(镇)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8.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师市、团场(镇)指导受灾区职工群众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5.9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9.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武警部队和民兵,或申请动用解放军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有关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9.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市政道路、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事发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连队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9.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团场(镇)组织实施。各级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团场(镇)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职工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9.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财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团场和企业、工地、景区等场所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兵团党委、兵团和兵团防总。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职工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指提出援助请求。

(3)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9.5  干旱灾害

团场(镇)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职工群众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必要时经兵团批准,兵团防总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等,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d.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水利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水利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水利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9.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职工群众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10  信息报送和处理

兵团应急管理实行兵师团三级信息报送制。

5.10.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事发地、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同级党政报告。现场指挥部要设立信息专报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与当地党委信息工作部门、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送信息。要建立信息跟踪和佐证机制,保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延续性,要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事发地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要阶段性全面反映灾害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准确数量,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5.10.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10.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5.10.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5.10.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5.10.6  当水旱灾害可能涉及或影响毗临团场(镇)或地方乡(镇)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毗临团场(镇)或地方乡(镇)通报。

5.10.7  兵团防办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应及时报告兵团和国家防总。

5.11  指挥和调度

5.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11.2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1.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兵团防总派出由兵团防总领导或成员单位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12  抢险救灾

5.12.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12.2  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同级领导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12.3  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抢堵、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实施。

5.12.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2.5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团场(镇)和涉险连队、企业、工地和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河流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12.6  大、中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5.12.7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5.12.8  受灾职工群众的救灾救助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5.13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3.1  兵团各级党政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3.2  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3.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职工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职工群众,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职工群众擅自返回,并视情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5.13.4  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5.13.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医疗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1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师市、团场(镇)领导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4.2  必要时可通过师市、团场(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5  信息发布

5.15.1  防汛抗旱的信息由兵团各级防办统筹,兵团各级党委宣传部进行业务指导,兵团各级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5.15.2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5.1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6  兵地应急联动

坚持兵地融合,协同救援。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不断深化拓展兵地各级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间的应急联动,防汛关键期联合会商研判兵地水旱灾害趋势,共享上下游河道洪水、山洪灾害、水工程调度等预警信息,共同防范水旱灾害。涉及跨区域的重大水旱灾害救援救灾时,按照自治区防总统一指挥的原则,兵地各级指挥部统筹协调抢险装备设备、医疗救治和救援力量,相互支援,共同开展水旱灾害处置、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1.3  事发地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职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

6.1.5  各级防办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办、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能满足抢险急需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当地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师市、团场(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以及紧急撤离职工群众的所需各类运输车辆的保障。

6.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职工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兵团本级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兵团防办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指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兵团本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重特大洪水和重特大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中度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兵团各级防指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指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d.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e.抗旱水源储备。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兵团本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周边仓库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兵团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b.兵团本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兵团本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兵团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兵团防办向兵团粮食和储备局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d.需要中央储备防汛抗旱物资支援时,由兵团防总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获批准后,联系指定的中央物资储备库调运。

6.2.8  资金保障

各级防办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重点用于防汛抢险、抗旱。兵师两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团场(镇)防汛抗旱工作。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补助,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指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师市、团场(镇)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兵团各级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

6.3  技术保障

6.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兵团防办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把应急管理部建设的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作为主要支撑。

6.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6.4  宣传

6.4.1  各级防指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各级防办要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6.4.2  各级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6.4.3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职工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6.5  培训和演练

6.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师市、团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应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5.2  演练

(1)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师市、团场(镇)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受灾师市、团场(镇)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受灾职工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职工群众,做好受灾职工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协助开展受灾职工群众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处住、有干净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师市、团场(镇)应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消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结合“美丽连队”等要求提高标准重建。

7.4  水毁工程修复

7.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每年汛前,应完成影响当年工农业生产和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毁工程功能修复工作。

7.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监测、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在防汛抗旱过后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8.1.8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1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0%—15%。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5%—2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

8.1.9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0  暴雨预警

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8.1.11  河流等级

大型河流:年径流量大于10亿立方米的河流。

中型河流:年径流量1—10亿立方米的河流。

小型河流:年径流量小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

8.1.12  水库等级

大(1)型: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亿立方米。

大(2)型:水库总库容10—1.0亿立方米。

中型:水库总库容1.0—0.1亿立方米。

小(1)型:水库总库容0.10—0.01亿立方米。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1—0.001亿立方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兵团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兵团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兵团批准。

8.3  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内省(区、市)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地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兵团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兵团各级防指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兵团防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4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兵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