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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报销比例最高调整至85%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王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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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门诊看病买药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调整至85%。

《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进行疾病诊断、治疗、购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在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5个百分点的倾斜。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按照此前《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对退休人员给予不超过5个百分点的倾斜。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