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有关规定,兵团对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兵团行政常务会议2024年第21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3件、宣布失效17件、修改1件以兵团、兵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