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兵团管辖区域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猪等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偿: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情形。
第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造成牲畜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侵权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受损人要求获得致害补偿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团场接到受损受灾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所在连队(社区)2名以上调查人员查看现场,并协助补偿申请人填报《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
第五条 调查人员查看现场后,经团场调查属实的及时报师市林草主管部门。师市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致害情况,涉及农作物、牲畜损害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涉及人员伤害的,会同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派出不少于2人组成的调查组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团场应配合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
规范致害上报制度。一旦发生致害,要在24小时内报团场。发生人员伤害2人以上,一次性农作物受损达500亩以上,小畜60只以上、大畜30头以上的重大灾情,兵团林草局要派专业人员到现场确认。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人员如实填写《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
团场要将受损人身份信息、致害认定结果在损害发生地连队(社区)、团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师市林草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师市林草主管部门将《补偿申请表》《补偿认定表》、相关证明和公示结果等材料一并报送兵团林草局审核确认。
兵团林草局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不予确认。
第七条 兵团林草局审核确认后,会同兵团财政局将确认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兵团同意后,由兵团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兵团本级补偿资金。
第八条 按照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原则,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受损的补偿费用由兵、师、团三级共同承担,其他财产损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师市承担。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其中兵团承担50%,师市承担25%,团场承担25%: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但不构成伤残的,一次性支付误工损失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误工损失按照上一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天数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
(二)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构成伤残的,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二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3.三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4.四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5.五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6.六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7.七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8.八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9.九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10.十级伤残,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
造成人员伤害构成伤残的,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员承担。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由致害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符合补偿情形的,支付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的一次性补偿金。
(四)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
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按上年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补偿,其中兵团承担20%,师市承担10%,团场承担10%。
(二)造成牲畜死亡的,按当地市场价格的60%补偿,其中兵团承担30%,师市承担15%,团场承担15%。
(三)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50%进行补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师市承担。
农作物、牲畜和财产损失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四)造成农作物和牲畜损失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兵财规〔2022〕2号)的,按照该细则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
第十一条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搞平均分配,坚持“重点问题重点解决,重大案件重点补偿”的原则,对造成人员伤亡人数较多、农作物大面积绝收及牲畜死伤严重等重大损失的,优先给予补偿。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补偿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核实、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补偿资金的过程中,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的,将责令其退回补偿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师市、团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一)以警示牌、宣传手册、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二)在陆生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地区,团场组织连队成立民兵护畜队,深入一线,加强巡护,确保牲畜安全;
(三)加强对牲畜棚圈的管护、修补,加固围栏和牲畜圈舍,改善房屋质量,抵御陆生野生动物袭击;
(四)组织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常出没的地段,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恐吓、驱赶,减少陆生野生动物的侵害次数。
第十四条 兵团辖区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受损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31日兵团办公厅印发的《兵团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职工利益受损的补偿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3〕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农作物).docx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