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若干措施》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兵团司法行政部门要在2025年3月底前依法确认兵团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2.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层级。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兵师两级均可行使的,一般交由师级行使;对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原则上由兵团本级负责;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3.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5年4月底前以权责清单为基础,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完成本系统现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通用目录的梳理工作,目录包括兵团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兵师共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师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梳理完成后向兵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布;各师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承接授权情况,在兵师共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师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中认领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认领完成后向师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动态调整和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变化及时更新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通用目录,向兵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调整网上公示内容。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兵团司法局)
(三)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5.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兵团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除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突发事件、投诉举报外,所有的行政检查均应按照计划进行。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其中团镇、街道、开发区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师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6.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各师市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本辖区内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7.探索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探索建立本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精准检查。综合评价等次根据行业领域风险和检查对象信用情况,动态评估予以确定。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的依据。(责任单位: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8.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兵团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拓展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总结非现场检查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本领域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9.统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5年7月底前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梳理的行政检查标准为基础,结合兵团实际,统一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检查标准需要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式、优化触发式(因投诉举报、线索转办等)涉企行政检查流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记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理、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优化案件移送制度等。(责任单位: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10.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11.严格涉企督导调研检查活动。大幅压减非执法类督导调研,杜绝各类无工作计划、无实际内容、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入企督导调研;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询问法定代表人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取样,不得额外向检查对象收取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12.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持续深化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3.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96359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88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等渠道信息共享,通过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机制等方式,广泛汇集、统筹使用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兵团纪委监委,兵团数据局)
14.及时纠正不当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兵团、师市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超范围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六)严格涉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15.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兵团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清理,及时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暂扣或者收回并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任单位:兵团司法局)
16.动态管理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兵团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机构改革,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司法行政部门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七)着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17.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日常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业务比武、实战练兵,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纪法意识。(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18.提高涉企服务水平。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探索行政执法领域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三方沟通机制,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行政违法风险。规范涉企第三方服务,依法需要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严禁“指定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八)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化保障
19.加快行政执法数字化建设。推进兵团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与监督数字化,推行掌上执法、入企扫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实现信息预警、数据分析等功能。(牵头单位:兵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兵团数据局)
各师市,兵团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工作落实,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兵团司法局。兵团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5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