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兵团批准同意,现将孙龙珍军垦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一、名称:孙龙珍军垦烈士陵园
二、地址:第九师白杨市161团6连(塔斯特村)南侧
三、保护级别: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以批准用地红线四至为界,四周外扩100米,占地面积为14935.36平方米(详见示意图)
五:保护管理单位:第九师白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管理单位:第九师白杨市161团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六、保护要求:孙龙珍军垦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设施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