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为公开发布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兵团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保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压实各方责任,深化兵地融合,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党委领导、行政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兵团辖区内,或发生在兵团辖区外涉及兵团,需由兵团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并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兵团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有关部门和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团镇(街道)应急预案包括综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所辖连队(村、社区)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等。
鼓励师市、团镇(街道)与邻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兵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在兵团党委领导下,兵团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兵团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兵团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兵团应急指挥部
兵团党委、兵团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设立兵团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相关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兵团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3 专项指挥机构
兵团党委、兵团根据兵团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兵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兵团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兵团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生态环境类突发事件;兵团党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兵团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相应部门。
2.1.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监测评估、宣传信息、治安交通、通信保障、医疗卫生、善后处置、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 师市及基层组织指挥体系
师市参照兵团做法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团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连队(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兵团、师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分析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兵团、师市应当按规定对本辖区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辨识与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公共安全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地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2)兵团、师市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重点单位基层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3)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1)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和处理各类风险监测信息,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兵团、师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完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以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2)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兵团、师市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行政或毗邻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与分析评估结果。
对其他突发事件,要依法依规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微信、新媒体、电子显示屏、警报器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场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兵团、师市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5)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要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关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3 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兵团、师市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建立本区域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压制阻碍他人报告。
(1)报告途径。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第一时间通过110、119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有关连队(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团镇(街道)、师市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师市及其有关部门、团镇(街道)获悉相关信息后,立即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并向上级党政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2)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房屋、交通、通信、电力等)损毁情况、现场救援进展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报告时限。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遵循“一事一报、随发随报、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的原则,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做到首报迅速、续报准确、终报完整。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上报,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和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及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团镇(街道)、师市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师市公安、交警、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要第一时间组织职工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政报告。按照上级党政的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职工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上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与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3.3 响应分级
(1)响应分级。兵团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程序和措施等在兵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师市、团镇(街道)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2)响应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兵团、师市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按照响应分级标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调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4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兵团党委、兵团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其中,涉及跨国境的,超出兵团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师市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地方辖区的,由涉及师市联合地方共同应对或者由兵团应急指挥部商自治区共同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需使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由兵团应急管理局启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抢险救援现场协调机制,统筹需求发布、队伍审核、力量调配等工作,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救援。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实际,细化明确各方队伍调动、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联动机制。
3.3.5 处置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政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在兵团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师市编制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3.3.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师市及其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兵团党委、兵团或者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兵团层面应对时,由兵团应急指挥部或者兵团党委宣传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由相关党政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师市应当根据本辖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职工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服务,统筹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3.4.2 调查与评估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兵团党委、兵团配合国务院调查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兵团派出调查组或者兵团党委、兵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事发地师市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师市组织实施。
(2)各师市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
3.4.3 恢复重建
(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兵团党委、兵团负责,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师市负责。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兵团或师市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党政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发展改革、文体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3)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师市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兵团支持的,可以向兵团提出请求,兵团根据受影响师市遭受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国家援助的,由兵团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派驻兵团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师市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兵团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和管理。
(2)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体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教育、林草、疾控、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重点推动矿山、危化、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医疗卫生、航空、生态环境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同时推动组建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吸纳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以及成年的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专业队伍,在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5)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在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政策引导、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志愿者等的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兵地应急队伍协同联动、共训共练。
4.2 财力支持
(1)兵团、师市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按要求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职工群众参加保险。兵团、师市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3)鼓励职工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兵团、师市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兵团、师市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息化、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兵团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与自治区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场所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兵团、师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和保障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鼓励和引导连队(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与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必要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紧急动员或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工业和信息化、文体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兵团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师市、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军地、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6 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师市公安部门和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公安部门牵头,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团镇(街道)、连队(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4.7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建立健全兵团应急指挥平台。兵团、师市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互联互通的兵、师、团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需求。
兵团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师市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军队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5.2 预案衔接
兵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师市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兵团应急管理局。兵团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
5.3 预案演练
兵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着眼实战需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师市、团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和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师市、团镇(街道)应当针对本辖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兵团、师市、团镇(街道)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兵团党委、兵团提出修订建议。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5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