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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06-30
标  题: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进一步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5〕19号
发布日期: 2025-07-08
主 题 词: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进一步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进一步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若干措施》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为公开发布版)

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兵团党委、兵团稳就业促就业工作安排,加力构建兵团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就劳发〔2025〕2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实施援企拓岗专项支持计划

(一)多措并举挖掘岗位潜力。以兵团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产业链为重点,通过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培育消费新热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方式,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二)激发企业吸纳就业动力。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按照企业类型、地域分布、招收劳动者类别,最高可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企业、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企业用工稳岗动力。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强化企业金融支持效力。实施金融助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设立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扩大对象范围,降低利率水平,融资支持吸纳就业成效良好的企业,帮助其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对小微企业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五)增强重点企业发展推动力。聚焦重点服务企业,合理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用工指导、政策服务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等效益,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新增就业补贴、见习补贴等惠企政策,积极推行“直补快办”模式,帮助重点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二、实施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计划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护航行动。统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等政策性岗位招录(聘),扩大市场化就业渠道,落实就业创业补贴补助等政策,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更多优质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按照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对一、实名制帮扶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普遍提供“1131”服务。加强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至2026年12月31日。

(七)加强团场劳动力就业创业扶持。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推动公共服务下沉基层,加强团场劳动力就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归集发布,支持团场劳动力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以工代赈项目支持,促进团场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八)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帮扶行动。引导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就业。对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的,按照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对困难群体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三、实施就业创业服务提质培优支持计划

(九)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在已建成运行的13个开发区就业服务站基础上,于2025年8月底前开展兵团其他1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站建设工作。依托兵团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一体化平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以及各师市求职招聘载体,统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沉、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汇集发布“有活没人干”的岗位清单和“有人没活干”的人员清单,加强业务板块数据比对,利用大数据推动人岗精准匹配。

(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促就业服务。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就业供需对接活动,走访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归集更多就业岗位,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赴兵团高校线下招聘活动,按照大型(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150家)10万元、中型(不少于100家)5万元、小型(不少于50家)3万元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办劳务品牌带动就业,对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一)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效。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建设,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以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等群体为重点,大力开展“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持续推进“新疆工匠”、兵团工匠、兵团技术能手和高技能人才推选工作,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加力培养兵团产业发展所需技能人才。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领取条件的人员,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强化培训见习等实践锻炼支持。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拓宽岗位募集渠道,重点提供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管理类、技术类、科研类的高质量见习岗位,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为见习对象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四、实施就业应急保障支持计划

(十三)压实工作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就业、管产业必须管就业、管项目必须管就业、管属地必须管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狠抓就业政策落实,做好风险应对,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就业问题。各级国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企业、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好民生资金,确保稳岗拓岗补贴政策落实落地。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他部门和群团组织立足自身责任,研究稳定和扩大就业有效举措,积极开展就业促进活动。

(十四)加强就业监测预警。建立兵团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就业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做好规模性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和储备性岗位及时安置,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加大就业政策宣传,稳定社会预期。

(十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治理欠薪专项行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稳妥开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各师市、各相关单位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将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计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作为当前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根据岗位开发计划和进度安排,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将岗位开发和措施实施情况反馈至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进一步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实施“创响兵团”扶持行动

(一)强化创业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创业扶持贷款等业务,加大对创业主体金融支持力度。

(二)优化调整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兵团范围内首次注册,不含变更法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准)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人员,可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每人、每个创业实体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实施“展翅兵团”赋能行动

(五)强化创业意识培育。指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推进课堂教学、科研实践、帮扶指导紧密结合,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广泛深入校区、园区、社区,组织开展创业宣讲活动,充分运用新媒体等渠道开设公益性创业科普讲座,激发各类劳动者创业意识。

(六)加强创业能力培训。组织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外出务工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最高可按125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七)开展创业实践锻炼。实施创业者培育行动,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入孵的市场主体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者进行实践锻炼,积累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开发募集有创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辅助类岗位,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与经营管理实践等实习见习活动,满足有创业意愿青年的实践锻炼需求。鼓励高校与师市企业共建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参与企业项目运营,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好岗位实习。

三、实施“筑梦兵团”孵化行动

(八)强化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入驻率不低于80%的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给予300万奖补资金。资金用于为入驻市场主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水电暖补贴。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九)提升创业孵化载体质量。支持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开展创业孵化载体共建共享,推广“飞地孵化”、设立分园区等模式,提升孵化载体建设水平。鼓励各师市因地制宜建设“创业空间”、“创客驿站”等创业服务载体,加强各类创业载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综合服务功能,建立集创业信息发布、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解读、创业指导于一体的精准服务平台。

四、实施“就在兵团”保障行动

(十)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公共创业服务规范》标准落地实施,优化兵团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政策“直补快办”,推动个人创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一件事”高效办成。鼓励盘活现有闲置房屋资源,建设“爱心驿站”,对异地求职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短期免费入住。

(十一)强化权益保障。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畅通劳动者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做好再创业帮扶保障服务,对创业失败者落实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等保障。

(十二)抓好舆论引导。广泛开展鼓励自主创业典型经验交流等活动,宣扬创新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带动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5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