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精神,切实做好兵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国务院决定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好兵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面摸清新时代兵团“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兵团农业发展新情况、团场建设新面貌、农牧工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兵团,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宣传发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兵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兵团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连队(社区)住户,包括连队(社区)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连队(社区)、村民委员会;团场(镇)和乡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团场发展基本情况、连队(社区)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兵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兵团决定成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兵团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兵团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兵团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师团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兵团财政局按现行保障制度做好经费保障;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兵团统计局、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兵团各级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团场(镇)、乡人民政府和连队(社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兵团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补助,由兵团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共同分担。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师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要注意信息资料的保密,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为公开发布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5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