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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01-22
标  题: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新兵办发〔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2-09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234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总体要求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

2.1兵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防范应对与监测报告

3.1地震防范应对

3.2地震监测预报

3.3震情速报

3.4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2指挥协调

4.3处置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

4.5响应终止

5   恢复重建

5.1灾害调查评估

5.2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6  保障措施

6.1救援力量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基础设施保障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地震舆情应对处置

7.3毗邻地方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4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管理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实战化、规范化要求,强化兵地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依法科学高效应对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辖区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或4.0级以上地震,以及毗邻地方或国家发生影响兵团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照国家分级标准执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兵团党委、兵团领导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兵团党委、兵团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兵团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兵团党委、兵团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兵团党委、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分管领导同志,兵团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兵团党委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外办、应急管理局、监狱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兵团团委、红十字会,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地震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同志担任。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兵团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承担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兵团党委、兵团和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兵团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职工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恢复重建、涉外事务等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具体参照《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项工作组职责》(新兵抗震发〔2026〕1号)执行。

2.2  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成立由师市党政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现场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3  防范应对与监测报告

3.1  地震防范应对

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融合通信等先进技术,强化地震应急准备检查,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加密监测地震台网布点建设,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抗震加固;完善实战化应急预案,进行常态化演练,多组织“双盲”演练(即不提前通知参演单位、演练时间、地点和演练内容的突击性应急演练)和桌面推演;加强救援力量准备、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升防范地震灾害风险能力。

兵团、师市及其相关部门和团场(镇、街道)常态化组织开展实战化综合演练和断路、断网、断电情况下的演练等,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强化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团场(镇、街道)、连队(村、社区)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自救互救和避险疏散实战化演练,持续提升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3.2  地震监测预报

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自治区地震局开展收集和管理地震观测数据工作,并形成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加强与自治区地震局会商研判,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持续强化与地方应急管理、地震主管部门会商研判,强化震情跟踪监测与预报预警,对各类地震预测意见及宏观异常及时综合研判。兵团根据震情研判意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3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兵团应急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发送的震情信息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兵团党委、兵团,同时通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师市要第一时间向兵团报告震情与灾情。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5级以上地震后,除极特殊情况外,须在3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兵团党委、兵团,初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震级、有无人员伤亡和已采取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上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兵团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立即开展灾情收集和分析研判,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单位。

发现地震失踪、伤亡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涉外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兵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7.0级以上地震,兵团党委、兵团直接或根据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兵团向国务院提出需要国家层面支援的事项。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兵团直接或根据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兵团向国务院提出需要国家层面支援的事项。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或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视情派员赴灾区现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震区所在师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兵团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治区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立即核实灾情、分析研判,视情派员赴现场指导。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4.2.1.1  师市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第一时间核实灾情、上报信息,立即成立由师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的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险情处置、医疗救护、受灾职工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向兵团提出需要支援的事项。

4.2.1.2  兵团应急处置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参与灾害处置的责任人须在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赶赴兵团应急指挥部或指定集结地点。兵团领导带领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工作指导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现场指挥、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视情编入现场指挥部。兵团有关单位立即同步开展先期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兵团自然资源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等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新疆通信管理局及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备,优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兵团应急管理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迅速就近派遣工作小队前突侦查,调派无人机等装备,协调开辟空中投送通道,确保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情况下,第一时间将灾区现场情况图传兵团应急指挥部。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充分发挥智能化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融合通信等先进技术,统一指挥调度协调、统一调配力量物资、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重点实施以下工作:

(1)组织各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快速摸排灾情信息,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兵团党委、兵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立即调派各方专业救援力量,协调军队应急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视情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3)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指导做好受灾职工群众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协调落实兵团救灾资金,对接落实中央救灾资金。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等工作,视情实施大范围、跨地区转移救治伤病员。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和长输管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职工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网络,建立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络。

(7)调派、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力量,指导、支援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8)指导开展化工和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快速组织抢修处置,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9)协调自治区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烈度调查队伍,布设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烈度评定。

(10)协调加强治安管理和重要目标警戒,打击和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法律服务和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1)组织指导保险机构摸排受灾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做好保险资金备付和赔付。

(12)组织有关单位、非灾区师市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紧急支援灾区。

(13)视情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

(14)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5)做好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4.2.2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重点措施参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执行。

4.2.2.1  师市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抗震救灾工作。迅速组织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驻兵团军队应急力量和民兵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自救互救、医疗救护、抢险救灾、受灾职工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应急恢复等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事项。

4.2.2.2  兵团应急处置

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请求以及兵团有关部门建议,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和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军队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和长输管道等基础设施;协调开展紧急支援,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救灾资金。

4.3  处置措施

根据灾情实际和抗震救灾需要,兵团、师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  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边境地区、重要时期的地震灾害,可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地震灾害,要果断提级响应。

4.5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灾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和长输管道等基础设施基本修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趋于稳定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兵团党委、兵团配合国务院调查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重大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兵团派出调查组或者兵团党委、兵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师市组织。

5.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兵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指导师市开展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有关程序组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师市组织或者指导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经兵团有关部门审定,报兵团批准后实施。

5.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组织灾后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力量保障

健全完善军兵地抢险救灾协作机制。兵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驻兵团部队、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和各师市强化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程抢险救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定期组织联合训练和演练,提升协同救灾能力。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运营管理单位加强专业抢修力量建设,提升快速恢复能力。

团场(镇、街道)、连队(村、社区)可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强化日常管理、地震救援培训和演练。各级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发展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兵团各级应急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和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评估、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等提供支撑。

兵团各级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指挥决策、监测研判、紧急救援、灾害评估、建(构)筑物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专业支持。有关研究机构深化地震预测、风险监测、灾情研判、应急通信、搜救技术、应急处置、工程抗震等技术研究,强化技术支撑能力。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整合气象、地震、水利、地质、通信等数据资源,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发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一张图”智能化信息平台作用,构建统一高效、一体应对、上下贯通的应急指挥体系,实现信息快速共享、指挥智能高效、资源统筹调度、灾损快速评估和震情动态会商,提升灾害防范应对和指挥救援综合能力。

6.3  物资保障

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重要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目录管理、产能储备、协议储备、紧急采购调运等机制,确保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装备、医疗器械药品等高效供应。

地震易发区域师市、团场(镇、街道)依法落实救灾物资实物储备,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供给能力。鼓励和引导连队(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资金保障

兵团各级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财力情况,做好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对达到兵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师市,兵团财政根据兵团应急管理局初步确立的灾损情况及测算的资金需求,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职工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兵团、师市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统筹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设置、管理应急避难场所,配套必要的交通、通信、水电暖、排污、环卫等设施和物资储备。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商场、文体场馆、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和必要救援设备,定期维护,确保通道出口畅通、设施设备完好。

6.6  基础设施保障

兵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场景交通、通信、电力等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快速抢通能力。

兵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和建设,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现场应急用电。

新疆通信管理局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构建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灾时通信畅通。在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应急通信车、短波系统等通信设备,确保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在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广播系统或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启动卫星广播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与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必要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紧急动员或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乌鲁木齐市、师市师部所在地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强有感地震事件,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自治区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建议报兵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督促指导事发地做好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保障社会大局稳定。

7.2  地震舆情应对处置

当出现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地震网上虚假谣言、违法违规信息时,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兵团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事发地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采取措施平息传言。兵团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视情组织专家解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3  毗邻地方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周边地方发生波及兵团的地震灾害事件,视其影响程度,由受影响师市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措施,视情向受灾地方派出救援队伍、调拨救助款物,全力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兵团应急管理局协调自治区地震局加强震情分析研判、评估灾情损失,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提出建议报兵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提请启动兵团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4  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兵团灾害事故时,根据灾害事故类型,按照兵团有关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和响应迟缓、救援不力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批准实施后,兵团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适时组织修订工作。

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经兵团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后备案,抄送有关部门。

师市要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兵团、师市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要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24〕29号)有关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发布、评估、演练等。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地震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6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