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一类企业:
《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兵团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将兵团范围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下同)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2027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2028年,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第八师石河子市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政策调整,实现全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规范。
二、政策制度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参保、共同缴费。
(二)明确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师市级统筹起步。全兵团制度政策统一,管理服务一体,强化预算考核。制度运行平稳后,按照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进实施兵团级统筹。
三、筹资机制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落实各方筹资分担责任。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根据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四)统一设置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区,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降低0.15%,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2.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个人按年缴费,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0.15%,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0.05%,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3.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缴费参保。
4.困难人群。师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参照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的定额资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待遇保障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规范基金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支持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根据不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
(七)合理确定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兵团医保局可会同财政局按程序报告并适时调整待遇政策。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设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固定等待期6个月。探索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九)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管理服务
(十)统一评估标准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推动评估结果兵团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统筹利用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现有评估认定力量实施评估,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同一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工作、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和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十一)建立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提升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村、社区)长期护理服务可及性。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定点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十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加强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扎实开展基金中长期精算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强化对兵团各统筹区基金管理、预算执行、风险防控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
(十三)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十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推进兵团范围内异地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完善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异地参保和异地享受待遇等工作。
(十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的落地应用,实现待遇申请、失能评估、经办服务、日常监管等全流程业务规范化、智能化开展。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公共服务端和待遇享受人员“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保障
各师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医保部门负责兵团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基金运行监测监管等工作。网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舆情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养老类定点护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工伤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配合做好养老金数据共享工作,协同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认定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类定点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支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签约家庭医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计划制定等。残联配合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残疾人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等工作,实现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积极宣传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准确解读制度内涵和保障功能,增强个人参保缴费责任意识,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兵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兵团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6年6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