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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5645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兵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4-18
标  题: 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4-18
主 题 词:

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扎实推进兵团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结合兵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促进兵团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补旱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意占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确保耕地质量稳中有升。

2. 坚持节约优先。围绕内涵挖潜与总量严控的节地思路,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 坚持生态立区。落实主体功能规划,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耕地的生态功能,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推进耕地休养生息。

4.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任、权利、利益相统一。

5.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立足目标导向,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兵团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37.8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62.15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248万亩(南疆四个师100万亩),经整治的耕地质量平均提升1个等级以上。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局面加快形成。

二、 强化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城(镇)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禁开发区(园区)新设或扩区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选址占用耕地。科学分配、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目标挂钩。

(五)差别化配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综合考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用地需求,遵循国家扶持的新型产业发展和民生优先的原则,科学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军事建设,加大支持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现代服务业和公益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充分保障国家重点发展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兵团级以上批准(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项目、喀什(含草湖产业园区)、霍尔果斯开发区兵团分区、南疆代管团场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发展用地需要。推进新增建设用地配置方式改革,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及违法用地查处等挂钩,通过倒逼机制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六)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并与团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现场踏勘,对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兵团“十三五”时期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15%的目标任务。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产业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和集中连片开发低效用地,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总结推广节地技术及节地模式,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切实减少占用耕地数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持续开展兵团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有条件的师市试行建设用地减量化,推动各项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三、 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八)健全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师市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修改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严禁非法开荒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切实落实师市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

(九)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根据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补充耕地平均成本,适时调整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确保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各类城镇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深度贫困团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边建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报。

(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各师市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有条件的师市要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深度贫困团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受指标规模限制,整理复垦的耕地在满足建新占用耕地后,多余指标可用于其他项目补充耕地。承接落实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南疆师市新增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国家统筹。

(十一)科学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各师市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要依据国家和兵团土地整治规划,结合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禀赋、水资源条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等,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合理划定宜耕后备土地资源范围,统筹落实本师市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严厉打击非法开荒,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开垦耕地。鼓励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根据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无法在团(镇)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师市域内调剂补充。师市因耕地后备资源缺乏等原因,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委托耕地储备相对丰富的师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跨师补充耕地应报兵团备案。健全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制度,鼓励耕地储备相对丰富的师市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跨师市、团(镇)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应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指标调剂收益,其收益主要用于本师市、团(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耕地培肥改良及农业生产发展等。

(十三)明确补充耕地验收责任。师市、团(镇)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师市要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兵团要做好对师市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达标。团(镇)加强对现有项目的后期管护,实现完工即可耕作利用,杜绝耕地撂荒。

四、 推进耕地质量提升

(十四)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兵团高标准农田建设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师市要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兵团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整合土地整治、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资金,确保分解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得到落实。要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十五)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积极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最大限度利用熟化的耕作层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范围,因地制宜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已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要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调整功能用途。师市、团(镇)要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作为耕地提质改造资金,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的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配套资金。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和残膜回收等,加速土壤熟化质,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六)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有序开展退耕地还林还草,优先将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已经实施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耕地储备库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补充耕地任务时,按照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总要求,统筹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整治,达到既增加耕地又与生态和谐共生目标。

(十七)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兵团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年度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实行动态监测。进一步完善耕地质量评价制度,推动建立耕地产能评价制度,促进师市、团(镇)以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为手段,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监督管理。健全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实现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全覆盖,及时更新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

五、 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师市、团(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本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同时要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等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兵团、师市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行政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耕地保护的相关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开展考核。农业部门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鼓励职工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合理休耕,防止耕地过度开发或撂荒。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兵团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使用相关资金,计提相关费用,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等污染调查和防治,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师市及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开展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中,要强化耕地保护红线意识,切实做到保护有力、有效保障。

(十九)严格监督检查。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数据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完善兵团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在有条件师市、团(镇)推广应用无人机航拍、基本农田视频监控网,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兵团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师市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落实责任考核。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检查考核,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领导干部落实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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