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石河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技术咨询组
2.4应急监测组
2.5综合协调组
2.6信息组
2.7医疗救护组
2.8治安组
2.9现场处置组
2.10现场调查组
2.11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分级
3.4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应急处置和原则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终止
4.7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人员保障
5.3装备保障
5.4物资保障
5.5通讯保障
5.6技术保障
5.8其它保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环境修复及恢复
6.4环境事件的总结
7奖励和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8.3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师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⑹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⑺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⑷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⑶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⑶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师市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生态安全事故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
1.5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⑴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师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⑵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师市党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农牧团场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坚持履行责任,加强合作的原则。各部门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坚持科学决策,平战结合的原则。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日常应急防范的关系,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余继志 八师师长、石河子市市长
副总指挥:李立平 八师副师长
姚小钦 石河子市副市长
曾 超 师市副秘书长
张高勇 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水利局、气象局、消防支队、交通局、民政局、监察局、宣传部、质监局、农林牧局、建设局、外事办、旅游局、各农牧团场、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领导以及事发单位。
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对师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向自治区报告事件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成立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
2.2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专家技术咨询组、应急监测组、综合协调组、信息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组、现场处置组、现场调查组。
办公室主任:张高勇 环保局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隆鑫磊 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水利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交通局、民政局、监察局、宣传部、技监局、农林牧局、建设局、外事办、旅游局、各农牧团场、街道、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以及事发单位。
应急办公室常设于环保局(师市党政服务中心10701室),环保举报电话:2013215、2016790。
应急办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技术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核辐射与放射性、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监测组
由环境监测站、气象局、水利局以及其他行业的专业监测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监测,对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5综合协调组
由师市办、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2.6信息组
宣传部、师市办、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的上报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2.7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伤员及时实施救治;对突发环境现场进行必要的消毒防疫;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2.8治安组
由公安局和武警部队组成。负责设立事发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各级警戒线;对相关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的道路运输畅通;抢救、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周边居民和公共财产;维持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公共秩序,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2.9现场处置组
由师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各农牧团场、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源控制,防止污染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2.10现场调查组
由监察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2.11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有关农牧团场、石河子乡、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现场的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公安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安监局: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卫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水体流量;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消防支队:参加污染物处置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
各通讯公司:负责应急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现场人员和财产的疏散、安置工作。
监察局:负责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宣传部:做好对污染事件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
事发单位: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各农牧团场、石河子乡、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有可能对本辖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按照分级原则分别逐级上报。
3.2预防工作
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其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和各相关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立即启动“八师石河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⑵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⑶立即向自治区和师市党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⑷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政府授权八师石河子市政府发布。
⑸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⑹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⑺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⑻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单位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师市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环保局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师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应急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⑵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⑶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应急指挥部同意,请求自治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2.2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环保局和师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l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应当在l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应急处置和原则
4.4.1应急处置
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⑵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⑶污染源定位并明确气象、水文参数。
⑷预测可能的影响范围或面积。
⑸确定可能危害的人群和其他财产。
⑹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
⑺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4.4.2应急处置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⑵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⑶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⑷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⑵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对团场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
5.3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5.4物资保障
有环境危险源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自身危险源的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具备处置一般性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
5.5通讯保障
相关通讯公司制定并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
5.6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事故应急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加强应急相关工作的基础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证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
5.7涉外事务保障
外事办、旅游局等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石河子的外籍专家、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处理涉外事务;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由旅游局负责处理涉外事务。
5.8其它保障
⑴质监局负责污染事故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处置工作。
⑵水利局、农林牧局负责污染现场、周围的河流、水源保护和森林防护工作。
⑶气象局负责污染现场的气象预测、监测工作,提供有关的气象资料。
⑷供电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安全和临时电力供应工作。
⑸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⑹有关农牧团场、街道办事处负责污染现场及周围群众的疏散、生活、稳定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⑴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⑵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
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⑷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6.2调查与评估
为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6.3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自治区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统一进行。
6.4环境事件的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上级部门,并交由自治区备案。根据报告中列出的应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应急指挥部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
7奖励和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⑵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⑶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⑷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⑸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⑹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⑻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根据师市应急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的变化,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石环发〔2006〕24号文件同时废止。